发票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些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19
摘要: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问:当购买方为企业时,发票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些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温馨提示:

       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 : 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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