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79号 2010-6-4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上海市癌症康复俱乐部、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等3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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