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办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2
摘要: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档办发[2021]1号              2021-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税屋附件: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税屋附件

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一、情况简介

  (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业务,人员数量,2020年经营情况)

  二、本单位财务会计系统实施情况

  (包括报销系统、核算系统等的实施时间,主要功能)

  三、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对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的详细设计)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五、试点工作计划

  (细化到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财综[2012]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3]46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7]6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财综[2018]72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20]12号 财政部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办发[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税总发[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发[2020]48号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市监注[2020]129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税总函[202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类电子发票应如何归档保存<税务总局>

相关报道

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近日,国家档案局下发通知,确定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中车互联运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萨摩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7家企业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旨在探索降低电子发票应用成本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

根据通知要求,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将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二是开展电子发票归档试点,即在没有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情况下,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直接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并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三是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电子发票应用推广工作组,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协同推进。

来源:中国档案报 蔡盈芳  2019-04-16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