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残联[2004]76号 2004-08-03 各市、县(区)残联、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落实《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省残联、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要把学习《暂行办法》作为实施省政府165号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基本内容,明确工作步骤,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 二、广泛宣传。《暂行办法》是根据省政府165号令制定的配套文件,要与省政府165号令一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要采取印发宣传单,张贴政府令,出公告版,电子屏幕播放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文明助残和依法助残意识。 三、密切合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力度。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2002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仍按原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收缴。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省政府令第165号和财政部财综字[2004]6号、[2001]16号、[1995]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 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2、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条 征收界定 1、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2、中央部属、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驻合肥市区的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驻合肥市以外其他地区的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地的市或县残疾人联合会代收。代收的保障金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省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3、市、县(市、区)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分别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4、中央部属、外省(市)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区)属企业的征管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除地方各项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 年审认证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2)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5)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3、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交纳保障金。 4、省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状况,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代理年审。代理年审结论须及时上报委托方。 第五条 征收程序 1、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审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发给用人单位“年审意见通知书”。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是企业的,缴款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地税机关。 2、地税机关根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企业征收保障金。 3、每年7—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交纳保障金。 4、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逾期仍不交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限期期满之日次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征收管理 1、保障金、滞纳金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3、4款界定关系,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2、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下列办法划入财政专户: (1)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划入省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2)中央部属企业缴纳的保障金,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省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3)其他企业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分别划入市、县(市、区)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3、征收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及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多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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