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1-15
摘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六、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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