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 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贸资源[2009]333号 2009-05-19 税屋提示——依据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现就有关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综合利用原料资源、产品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要求,并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提供半年以上(新上企业提供投产以来)的生产记录台帐、申报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6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材料初审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填写的附件表格上签章。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所用规定范围内原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相关销售合同、票据是否完备,是否能独立核算。 3、审查企业污染物是否有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三)现场审查 省属企业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负责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其它企业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负责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现场审查应包括: 1、经贸部门负责审查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负责审查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负责审查企业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帐务情况。包括: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 (四)材料报送 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6份。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留存1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2份。 (五)集中审核 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召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认定审核。审定合格的予以公告(省经贸委外网),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注明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填报的附件表格是否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和专家审查结论; 2、审核是否有属于省、市组织现场审查的专家审查结论等。 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通过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抽查,且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和工艺等内容,但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后,经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年 月 日
省经贸委 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0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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