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企业,目前处于筹建阶段。近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地区开具的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委托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收取工程管理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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