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函[2012]219号 山东东营国税局关于印发《大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31
摘要:鉴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涉税政策点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且多发生于大企业之间,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促使税企共同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纳税遵从,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大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七)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上述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九)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十)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处理,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四章 大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税务风险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适用的税务处理原则不当或股权转让所得与计税成本计算错误、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以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业务适用税收政策不当,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风险。

  第十三条 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

  (一)股权转让适用的税务处理原则错误。

  (二)被收购股权方的未按规定核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算错误。

  (四)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的,被收购股权方未按规定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的,未按股权公允价值计算股权转让收入。

  (六)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

  (七)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未在规定时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八)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业务适用税收政策不当,造成的政策使用风险。

  1、股权转让方股权转让所得是否按政策规定确认,计算是否正确。

  2、发生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是否正确,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3、企业清算的,其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税。

  4、股东因投资不到位而转让股权的,被转让企业税前利息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调整。

  5、因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追回。

  6、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是否按规定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7、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按规定确认转让所得。

  8、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境内、境外)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

  9、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是否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5]18号)处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

  10、结合现行政策,因股权转让涉及的其他涉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第十四条 税企双方应当加强股权转让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对策,共同应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第十五条 大企业应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对策包括:

  (一)加强企业内控制度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重大股权重组业务的,应征求税务部门或人员的意见。

  (二)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听取税务机关的政策建议,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三)学习和了解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正确适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原则。

  (四)及时将股权转让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股权转让的税务事项。

  (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正确评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保存、完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阅。

  (六)股权转让交易涉及非居民企业一方或者多方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履行税款扣缴或协助扣缴义务。

  (七)股权转让涉及关联方之间的,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方信息和关联方交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对策包括:

  (一)加强和改进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制度,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证件年审环节存在股权变更情况的,应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确定股权转让重点审核对象。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监控、评估、检查等环节,重点关注企业股权变化情况。

  (三)加强外部门信息交换的制度建设,定期获取商务、工商、地税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股权变动有关信息。

  (四)加强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时告知企业相关事项税务处理的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

  (五)对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平价、低价(等于或低于股权投资成本)转让股权的,重点评估其股权交易价格是否按公允价值计价。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评估股权的公允价值:

  1、分析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六)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土地、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公允价值的影响。

  (七)股权转让交易涉及非居民企业一方或者多方的,要及时提醒被投资企业办理税款扣缴或协助扣缴义务。

  (八)对涉及境外股权转让交易方,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渠道取得有关信息。

  (九)在对股权转让重点调查环节,要结合企业实际,按照第十三条所列示的风险点进行对照,重点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风险管理指引所列举政策与新政策有冲突的,以新税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因股权转让业务多发生于大企业之间,应予重点关注。本风险管理指引也适用于除大企业以外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本风险管理指引也可作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材料,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企业自觉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

  第二十条 本风险管理指引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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