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预[2013]13号 2013-07-18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转发给您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以及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部作为区(市)级收入,缴入区(市)级库。 按照改征增值税收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维持现行的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不变。 二、改征增值税以及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纳入各区财力增量上解范围。 三、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仍按现行负担机制由市与区(市)分别负担。 四、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1]31号)规定,改征增值税按照1%的比例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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