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6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3税收实务版刊发了一篇题为《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费用支出性质决定具体税务处理》,对企业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操要点进行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关联企业间的分摊扣除。 举例来说,P企业和M企业为关联企业。2022年,P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800万元;M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400万元。P企业和M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均为15%,且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结转。根据两家企业签订的分摊协议,P企业将2022年度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30%归集至M企业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可不计算在内。 根据上述政策,签订有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根据分摊协议,自行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广告费,还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本企业归集到关联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本企业扣除限额比例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换句话说,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并不必然等于实际发生额。对于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原扣除限额不受影响,除按规定照常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外,还可将归集来的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到本案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43号公告的规定,P企业2022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由于P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750万元,小于其实际发生额800万元,且P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及归集至M企业的广告费之和,不得超过按照规定计算的限额。因此,根据双方分摊协议,其归集到M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应为750×30%=225(万元)。在扣除归集至M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后,P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750-225=525(万元),并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800-750=50(万元)。 M企业2022年度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小于其实际发生的400万元。因此,如果没有双方的广告费分摊协议,M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为300万元,企业需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400-300=100(万元),这1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由于P企业与M企业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M企业可再在税前扣除从P企业归集来的广告费225万元。换句话说,M企业2022年总计可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300+225=525(万元),100万元仍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在实务中,关联企业双方要规范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明确分摊比例等事项,并做好留存备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方只能将不超过其税前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如本案例,P企业至多只能将750万元归集至M企业扣除。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集团企业妄图利用分摊协议,在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筹划”,风险很大。比如,在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将广告费由低税率企业,分摊至高税率企业进行扣除;再比如,在盈亏状态存在差别的前提下,将广告费由亏损企业,分摊至盈利企业进行扣除。这些企业通过人为安排以降低整体税负,会给自己带来涉税风险。相关主体应该注意,广告费分摊,应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很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2月09日 作者:蒋玉飞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两江新区税务局) 税眼追热剧 涉税桥段很有“戏” 2023年01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者按 热播剧《县委大院》自2022年12月7日起在央视一套首播后,先后在多个卫视和视频网站播出,收视始终稳居各大权威榜单榜首,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破102亿,上榜热搜815条,成为当之无愧的爆款剧,其中许多涉税桥段,也引发了观众和网友的讨论。本期邀请涉税专业人士对部分涉税桥段作出解读,供读者参考。 “吹牛上税”:多缴税款无所谓? 作者:孙洋 王劲松 影视作品里的许多经典片段,都源自现实生活,其中的涉税场景也不例外。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县委大院》中,油坊老板老樊和妻子想以油坊挣钱多,拆迁后损失大为由多要拆迁补偿款,但面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数据,老樊妻子马上改口。这一桥段让人看后会心一笑的同时,也深感税务部门在实现社会共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电视剧《县委大院》中,油坊老板老樊和妻子为了多要拆迁补偿款,谎称他们经营的油坊每年净利润130多万元,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拿出了事先做好的假账。看出端倪后,县政府工作人员向县委领导建议“要不查查他的税”。过了几天,县委副书记艾鲜枝拿到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后,带着政府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老樊妻子,明确告诉了县政府的态度:你们声称的利润,远高于在税务局申报的数据。如果真有这么多利润,就算不是故意偷税漏税,税肯定要补缴,而且还有滞纳金,数额很高。见此情景,老樊妻子坦白,自己为了多拿拆迁补偿,夸大了业绩,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的利润,并表示愿意配合拆迁。 这个情节背后,其实映射出现实生活中广受关注的“吹牛上税”话题。近几年,一些纳税人出于融资和资本市场的需要,通过虚增利润粉饰报表,进而导致多纳税款;还有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某种“税负率”,进而掩盖一些不想让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也会选择主动多纳税款。 从一些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公告看,“吹牛上税”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例如,A上市公司就曾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构财政补助两项违法行为,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扭亏为盈。再例如,B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子公司虚增利润,被河北证监局处罚。目前,子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并申请退回以前年度误缴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为了虚增收入和利润,往往涉及虚构业务场景,并通过多道环节的虚开发票和资金回流,形成业务闭环。在当前“以数治税”大背景下,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很大概率会被发现,不仅无法实现退税的“愿望”,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甚至刑事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判断上市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仅仅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存在一定难度。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恶意虚构业务并以不实会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除了需要补缴应该缴纳的税款外,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同时,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很可能降低,进而导致其不能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相关条件。 主观上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的“吹牛”行为,以多缴纳的税款,来掩盖甚至达到另外的“商业目的”,脱离了正常的商业逻辑,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必将受到相应的规制。在“以数治税”不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和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企业财务造假行为很容易会被发现,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所有市场主体都应该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基本底线,打造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 (作者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符合条件,政策性搬迁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作者:范英楠 施志群 武礼斌 在热播剧《县委大院》中,有不少关于企业搬迁的桥段。特别是污染比较严重的法兰厂,在光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主导下进行了搬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如果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资料,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通常要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交还给政府等单位,并取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付的搬迁补偿。在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的涉税业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搬迁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合规税务处理的关键一环。根据40号公告规定,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但不包括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40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换句话说,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如果跨年完成搬迁的,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如果取得源于其他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补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着增值税的减免而获得减免。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涉税风险管控要点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环节较多,涉及的税种也很多。因此,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与实践要求,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或涉税风险。 合规履行相关申报程序。企业在实务中,应当认真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搬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相关材料。另外,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实务中,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取消了材料的报送要求,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值得关注的是,享受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也存在资料留存或报送的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按照规定时间准备、申报相关资料。 单独管理、核算相关事项。企业应按40号公告等规定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将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准确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企业滞后申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视为偷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认搬迁完成的年度。 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从搬迁开始的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下同),任何一年完成搬迁,则完成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则满5年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则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则搬迁年度以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法兰企业:只要排污,就须缴纳环保税 作者:刘伟 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县委大院》中,胡歌饰演的主人公梅晓歌一到任,就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就是其中棘手的问题之一。作为光明县的支柱产业,法兰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信访不断,污染比较严重的法兰企业最终被要求关停或整顿。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兰?法兰企业又涉及哪些环境保护税问题? 剧中法兰究竟是什么产品? 法兰,又叫法兰凸缘盘或突缘,是轴与轴之间相互连接的零件,用于管端之间的连接。同时,还有用在设备进出口上的法兰,用于两个设备之间的连接,如减速机法兰。法兰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单元,主要包括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浇注、冷却、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清理、热处理、涂装及废水处理系统等,是典型的机械加工行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对法兰行业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根据管理级别不同,环境管理要求略有差别。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来分析,法兰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废气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在《县委大院》这部剧中,因为基础差、底子薄,光明县很多乡镇企业最初选择了粗放式发展的路子,鹿泉乡的法兰厂就是之一。由于多数法兰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光明县委县政府要求污染严重的法兰企业关停整改,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后续剧情。 法兰企业要缴纳环保税吗?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毋庸置疑,排放污染物的法兰企业,是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 在法兰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中,大气污染物除了常规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一般性粉尘等污染物外,还有喷涂过程中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氨,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等。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以及生产污水。如果生产环节涉及电镀工艺,生产废水中会包含铬、氰等一类污染物及重金属应税污染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如果有燃煤锅炉,应税一般性固体废物包括粉煤灰和炉渣,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酸碱、离子树脂以及废润滑油等。如果每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报告有超标情况,法兰企业还需要根据超标噪声分贝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缴纳环保税需要注意什么?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法兰企业没有申报过环境保护税,或者是申报了,却不符合税法的规范。有鉴于此,相关纳税人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合规管理。 ——关注使用在线监测数据的适用性。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的要求,法兰企业需要在主要排放口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同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要求,强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的排放口,应使用在线数据申报环境保护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在线数据的前提,是相关数据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因此,在线监测设备必须验收、联网,在线数据要进行比对和修约。如果不满足相应条件,企业就不能使用在线数据进行申报,而需要使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使用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氮氧化物和烟尘的环境保护税。 ——使用监测机构的数据应满足相关要求。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可以用来计算环境保护税。所以,纳税人在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所规定的监测频次的同时,还要注意,环境保护税的计算不能跨季度沿用数据。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企业才能够使用监测数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否则,只能使用物料衡算方法和排(产)污系数方法进行税额的计算。 ——依法合规享受减免税优惠。环境保护税法明确了大气、水污染物的相关减税要求和固体废物相关免税要求。其中,大气和水污染物只能在当月提供了监测数据的情况下进行减税申报,同时,企业当月所有排放口以及没有排放口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指标均须达标排放,只要有一个污染物超标,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减税政策。对于固体废物,企业只有满足工信部门相关的综合利用评价要求,才能享受相关的免税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果跨月沿用数据的,将不能享受相关的减免税政策。 《县委大院》中,随着光明县经济产业的调整,全县经济开始大刀阔斧改革,法兰厂也进行了设备升级。广大环保税纳税人应举一反三,不仅要合规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而且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费用支出性质决定具体税务处理 作者:马泽方 仔细观看热播剧《县委大院》,不难发现其中其实有不少广告植入片段。比如,乔胜利的妻子来给他送药,一脸冷色地转身就走。为了在众人面前留点面子,乔胜利看着妻子的背影,忍不住抱怨没给他拿瓶水。这时,旁边的送水小工立即递上某品牌矿泉水;在县委领导们的早餐桌子上,经常会看到某些品牌的酸奶或者牛奶……这其实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软广”,即植入广告,把产品融入到电视剧中,在剧情中增设相关剧情,并给予其商标特写,甚至借主角之口夸奖产品性能等。通过植入广告,企业得以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 那么,企业的广告植入支出,是属于赞助支出,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之所以要进行支出项目的判定,是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相应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企业对于电视剧的广告赞助,是为了宣传企业产品所发生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类型不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除规定类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建议投放广告的企业,及时取得相应发票,合规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与剧方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其中明确约定所植入广告的具体内容,并留存好广告播放的相关证据,如产品出现的视频截图等,以证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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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协议分摊扣除
某家具厂与加盟商是关联企业,双方协议,家具厂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由加盟商负担40%。对家具厂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按协议分摊至加盟商的部分,能否在税前扣除,怎样计算扣除,加盟商把握不准,打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相关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扣除基数的确定
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
广告宣传费的分摊计算
仍拿上例来说,假设家具厂2012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为480万元,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这里,家具厂可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还是签订协议分摊部分至加盟商处扣除。如果选择分摊至加盟商扣除,注意广告宣传费分摊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即480×40%=192(万元),家具厂在自己企业可抵扣广告宣传费183万元(375-192),剩余结转数额=480-375=105(万元);二是按扣除限额计算,即375×40%=150(万元),家具厂可抵扣225万元(375-150),剩余结转数仍为150万元。
假设加盟商2012年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为850万元。对于加盟商来说,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2012年加盟商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家具厂分摊来的广告宣传费192万元(480×40%),加盟商2012年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600+192=792(万元);如果家具厂转移来的广告宣传费为150万元(375×40%),则加盟商2012年扣除的广告宣传费=600+150=750(万元)。
家具厂协议分摊至加盟商广告宣传费的两种计算方法都符合政策规定,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对关联企业的总体税负产生影响。按方法一计算,家具厂实际扣除率=183÷2500=7.32%,加盟商=(192+600)÷4000=19.8%;按方法二计算,扣除率分别为225÷2500=9%和(150+600)÷4000=18.75%。
两种计算方法,带来不同的税负,关联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筹划,需要仔细思考。
结转扣除的计算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上例,2012年家具厂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75万元,未扣除的105万元(480-375)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盟商扣除限额为6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250万元(850-600)。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解释,构成关联企业的其中一种情况是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二是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分摊协议进行明确,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三是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四是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刘兴儿 逯振友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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