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令第7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会[2014]43号 2014-08-11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执行财政部令第76号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工作 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修改的决定,并于2014年7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76号发布了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执行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令第76号精神,重点做好组织学习、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和会计处理等各项贯彻执行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施行。 二、各执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令第76号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比 财政部令第76号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对公允价值重新进行了定义,以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各执行单位要准确把握,不折不扣地落实财政部令第76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财财政部令第76号的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财政部令第76号贯彻实施的各项业务咨询受理、指导、督促等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会计管理处)。财政部令第76号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秦瑜;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18020(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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