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1号 2014-9-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团省委《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部署要求,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促进大学生创业摆在就业创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构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机制,实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创业服务优化“四项行动”,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不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实现引领不少于6万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普及创业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办学特点和大学生创业需求,普遍开设创业教育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创业教育进课堂活动,切实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重点加强40所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2.加强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2014-2017年创业培训不少于16万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打造大学生创业培训品牌,切实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研究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教材,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及实训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虚拟基地。 (二)实施创业政策拓展行动。 1.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完善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捷服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拓展出资方式,允许高校毕业生以其共同开发、自主研发、科技创新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成果作为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申报登记时使用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移动媒体广播电视、电子书包、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等用语作为名称中行业和具体经营项目的表述。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毕业前2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初次创业且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按用工人数给予吸纳就业奖励。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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