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附件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号码: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_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 2、甲方在该业务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 3、甲方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保守甲方信息的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2)甲方纳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收入相关证明资料、各项扣除相关证明资料、捐赠证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2.乙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为甲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乙方为甲方出具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除办理_______年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印摘抄、拿走、留存甲方秘密信息(包括纸介质、电子介质或其他介质); 3.乙方在履行职务时,属乙方保管的甲方机密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4.甲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委托业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及其所规定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委托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服务费用总额; 2.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解除或者终止;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致使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的,或利用甲方的秘密信息自行使用并获利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3.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双方如有未尽之事宜,可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5.双方均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尽职调查业务(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业务”)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尽职调查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业务是指委托人因投资、并购等商业事务的需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统称“目标单位”)的整体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反映税务风险的活动。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反映目标单位实际涉税情况、准确判断税务风险、及时提供业务报告。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采用向目标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或通过外部渠道获取等方式,充分收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照; (二)目标单位的股权结构图、分支机构名单; (三)目标单位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四)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五)目标单位使用的信息系统及相关情况; (六)目标单位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涉税鉴证、税收策划、审计、咨询、认定报告; (七)目标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八)目标单位的关联企业名单; (九)其他基本资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目标单位纳税申报及计算资料; (三)目标单位的税款缴纳资料; (四)目标单位税收备案(查)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目标单位进行检查的资料; (六)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业务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生产及销售、提供服务、进行投资的模式及流程; (二)目标单位的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 (三)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 (四)目标单位的重大或特定经济业务合同; (五)目标单位对外投、融资文件及合同; (六)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清单及定价原则; (八)其他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通过外部渠道收集目标单位的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在公开市场交易机构的重大交易、公开信息; (二)目标单位所处行业的税务现状; (三)目标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法规; (四)其他还应掌握的资料。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尽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可采用观察法、审阅法、询问法、核对法、复算法、访谈等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观察法是对目标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进行观看视察,验证获取的书面资料或访谈信息是否真实、全面。 第十五条 审阅法是对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报告、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详细阅读和审查,以检查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查询法是对目标单位存疑的事项和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质询管理层或经办人员的方式,了解、核实调查事项的相关情况。采取口头询问的方式应形成询问记录。 第十七条 核对法是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中两处以上的同一信息或相关信息相互对照,验证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复算法是对目标单位各税种的职业判断和税款计算流程、纳税申报表及计算资料的数据重新复核、验算,通过对特定数据的复算,调查特定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第十九条 访谈是根据业务目标和目标单位的基本情况,选取访谈对象,设计问卷,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形成书面访谈记录。访谈问卷应记录访谈双方人员、职务、访谈时间、访谈目的、访谈事项、具体答复内容等。 第四章 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的内控制度制定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包括: (一)分析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制度、报销制度、存货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复核制度等,识别目标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导致的涉税风险; (二)结合账簿凭证、内部及外部报告、经济业务合同等资料,对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调查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识别目标单位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的涉税风险; (三)关注目标单位是否接受过或者正在接受税务、财政、审计、证券监督等机关检查,以及检查结果、整改情况。 (四)结合财务账表、经济业务合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目标单位被委托期间的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历史申报数据对税种之间的纵向及横向比较,核实数据准确性及重大差异原因,调查目标单位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五)关注目标单位是否存在补税的情况,了解补税的原因及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梳理目标单位生产流程、销售和提供服务模式,关注不同销售模式或服务种类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二)梳理目标单位投、融资业务模式,关注不同模式投融资业务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分析目标单位资产购入、管理、处置等环节,关注各环节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分析目标单位人员和薪酬的构成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五)分析目标单位获得利得的情况,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等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分析目标单位准备金、专项储备、预计负债等项目的计提情况,以及损失、行政处罚、对外捐赠、诉讼、担保或仲裁等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并购或重组业务方案和合同,特别是重组业务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并购的,重点关注并购后目标对象适用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是优惠政策,反映税收待遇将出现的变化; (二)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类型和业务流程,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确认、管理、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投资业务初始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投资的,重点关注商业事务达成对目标单位以前年度重大事项的税务处理的影响; (五)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经济业务合同,包括影响重大或金额重大的经济业务合同,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境外投资情况、对境外所得及亏损等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七)重点关注目标单位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审慎;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或备案(查); (八)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其他尽职调查结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等,对相关事项和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涉税情况。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留存业务报告。业务报告应包括业务报告正文及业务报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正文应包含委托目的、责任说明、报告局限性、报告用途等基本要素。 (一)报告委托目的 列明委托人(目标单位)、委托期间及委托目的。 (二)责任说明 1.明确委托人(目标单位)、受托人的责任; 2.明确报告出具后受托人更新报告的责任; 3.其他应明确的责任。 (三)报告局限性 说明报告为尽职调查结果,不作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四)报告用途 描述委托人对于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应包含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目标单位基本情况、涉税风险及附件等。 (一)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 (二)目标单位基本情况 对目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与目标单位沟通后所掌握的涉税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提炼后与服务内容进行简述。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单位的行业、注册地、法人等基本信息; 2.目标单位所涉财务及经营情况; 3.目标单位所涉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三)涉税风险 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逐项描述,每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描述、政策依据、分析结论。 (四)尽调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事项 描述其他需提示委托人关注的非涉税问题事项。 (六)附件 报告相关的数据统计或对比图表、逻辑分析或计算过程、引用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依据、证据资料清单、参考文献目录等可以作为报告附件。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对提供尽职调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税屋附件: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以下简称“目标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税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反映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并出具税务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税务尽职调查相关的基本资料、涉税资料、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依法、独立、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对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调查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委托人递交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导致影响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 调查报告中提出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仅是我们在调查中注意到的、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事项,不应被视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委托人有责任确保报告用于适当的用途。如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当地使用报告,我们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 (参考文本)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以下简称“目标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税务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开展税务尽职调查期间,我们向目标单位索取了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申报资料及计算资料、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公开信息、重大会议纪要、资产相关权证等。我们考虑了相关资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相关资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目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发现以下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审慎性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一、目标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是否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等。 (二)财务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负债总额及主要资产等。 (三)经营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损益表主要数据。 (四)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理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的税收政策;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率);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涉税处理重大风险 (一)事项描述 (二)政策依据 (三)分析结论 三、其他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随附材料: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参照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 第八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是指境外中资企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居民企业认定。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时,应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以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包括: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十条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获取并分析企业商业登记及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章程,近一年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或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和境内其他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解,获取并分析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和境内其他投资者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若有)、投资者对企业的相关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的批复文件、登记备案文件,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证明,了解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获取并分析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资料,如办公场地的证明、高层管理人员出入境记录等,同时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以判断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的相关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等资料。同时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以判断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是否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是否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资产构成及资产存放地点、所在地。涉税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资料是否存放于中国境内。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以上第十一条获取确认的信息,判断境外中资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通过实施以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程序,判断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则可协助企业填写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并由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按业务协议的约定,代为向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及能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十九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企业就税务机关的询问提供解答辅导和补充资料。 第二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是指已取得居民身份认定书的境外中资企业,向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认定书; (二)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其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所需的资料经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涉税服务人员代为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经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资料申报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三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中资企业税务注销,是指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主管税局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 (三)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所属年度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期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经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涉税服务人员应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资料,代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代为办理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服务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涉税服务人员可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办理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果存在多交税的,可协助企业办理申请退税。 第四节 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办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资料提交后,应重点关注: (一)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委托人; (二)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三)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四)关注办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及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并告知委托人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办结税务事项后,应及时将代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归还的资料交于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提示委托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章 业务成果、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提交业务成果。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文书; (二)执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双方约定须出具的代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务协议约定须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业务完成时,编制税务代理业务报告。业务协议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基本情况、业务实施过程(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资料收集、分析)、结论(意见、建议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协议、业务计划; (二)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及为形成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过程记录等;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身份信息报告和税务注销登记的涉税文书制作;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报告; (五)其他相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税屋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业务约定书编号:_____],对贵单位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提供了代理服务,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和分析,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出具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申请。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并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贵单位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归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出具业务报告。 在归集和分析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实施了关注、合理性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判断贵单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经判断贵单位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本业务报告仅供贵单位办理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税屋附件: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企业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企业类型: 6、经营范围: 7、注册资本: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万元,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 出资者应缴出资额(万元)应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比例 合计_____ 100%_____ 100% 8、_____ 二、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具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6、_____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说明 我们在了解和评价贵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贵单位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了归集和分析。 在归集和分析过程中,我们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了与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实施关注、合理性验证和职业判断程序;同时,我们还实施了访谈、实地查验等程序。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 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如下申请资料进行了归集: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二)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分析 1、主要控股投资者、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及生产经营概况 [根据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投资合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的批复文件和登记备案文件等,判断并说明企业的主要控股投资者是否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 [根据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证明、履行职责的场所资料,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核实等,判断并说明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的决定或批准 [根据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的相关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等资料,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判断并说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是否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 [根据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等资料,通过访谈、实地查验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是否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 [根据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上述第2条获取确认的信息等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四、居民身份认定的结论 经对上述相关资料的归集和分析,我们认为贵单位同时满足/不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贵单位应/不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贵单位应当/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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