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05
摘要: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设立自贸区的重大机遇,依托数字福建总体战略,科学编制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平台、政策等综合优势,把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和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

  八、引进培育龙头

  (二十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以数据开发换项目、以平台建设招项目、以投资模式创新引项目,大力引进阿里、百度、腾讯、新浪、小米、京东、360等互联网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优先向我省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资源和市场渠道,优先在我省建立培训或创业基地,可参照有关支持政策奖励。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闽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由省商务厅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子信息集团

  (二十五)培育省内骨干企业。支持有较强市场和技术实力的本省互联网平台(产品)纳入数字福建建设重点,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加快向全省推广和提供服务。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省内企业运营开发,实现“一行业一平台,一平台一公司”,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支持省内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省商务厅优先予以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中标及省级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由省商务厅安排。对龙头企业在总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进产业集聚

  (二十六)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省发改委、商务厅、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现有软件园要推动园区载体资源和公共平台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积极引导软件企业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加快产品、业态、服务转型,对支撑转型的公共平台或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由省经信委予以适当经费支持。支持发展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纳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范畴;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设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网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兴办互联网经济孵化器、集中区或电商园区,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互联网经济集中区优先列入建设规划、优先予以用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数字办、科技厅、国土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快建设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政策落实、招商选资和建设应用,支持全面拓展互联网经济,突出基于云计算数据中心功能,作为全省互联网经济主要承载基地;突出发展政务、金融、电商、物流、健康、新媒体及物联网、北斗卫星等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产业,积极发展云服务外包和国际业务。

  责任单位: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二十八)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或大数据重点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2~5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九)简化行政审批。允许企业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体现互联网经济特征的用语,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简化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软件企业认定等许可证的申办及年检,以及互联网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流程。财政资助建设的科技孵化器运营单位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苗圃,并提供代办事务性业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文化厅、科技厅、经信委、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从事云计算研发、应用和服务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互联网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互联网创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三十一)构建诚信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包含全省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管控风险。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深化个人、企业征信,促进各类信用信息互动共用,强化信用监测警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信用办

  (三十二)完善市场监管。建立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倡导“温和式”“预警式”监管。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制度,建成全省互联网经济主体数据库和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督、信息披露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完善行业组织,强化分业分类监管,健全网络市场第三方评估和协作监管机制,共同维护秩序和诚信。推广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监管模式,鼓励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建立准备金账户制度,建立网络融资监测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三)加强高端交流。依托“6·18”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互联网经济不同专题的全国性会议,力争成为跨境电商、数字文创、物联网、大数据等重点领域高峰会议永久举办地,大力宣传我省推进互联网经济规划、政策等,推动我省成为互联网经济热点地区,提升品牌和层级,推进要素汇聚和市场拓展,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四)强化合力推进。建立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以及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涉及互联网经济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要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扶持政策中,省直各部门整合资金安排如有不足,可从省新增引导资金适当追加;涉及省级对高级人才(团队)创业支持、网络支付平台总部引进、重点孵化项目、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首超等的补助或奖励,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同比例安排支持;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两个月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省效能办要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对各地市和省直部门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名词解释

  一、互联网经济:是指依托互联网,以信息、知识、技术等为主导要素,通过经济组织方式创新,优化重组生产、消费、流通全过程,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与质量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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