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航天发射业务,大致分为传统模式和新兴模式两种。无论是传统模式还是新兴模式,均属于“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范畴,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税。 今年初,民营航天企业星河动力航天公司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谷神星一号(遥五)运载火箭,将5颗卫星送入预定轨道。这是谷神星一号商业火箭连续第5次成功发射。截至目前,星河动力已通过5次发射,为19颗商业卫星提供了发射服务,再次刷新了中国民营商业火箭发射交付的纪录。随着各种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航天发射,一批民营企业开始进入火箭发射领域,新的航天发射模式随之产生。 传统模式下退税 现有的航天发射业务,大致分为传统模式和新兴模式两种。无论是传统模式还是新兴模式,均属于“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范畴,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来说,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传统模式指企业采购火箭并发射的模式,火箭发射主体即火箭公司本身不生产火箭,仅负责组织完成火箭的发射服务,包括负责申请发射许可、协调发射时间、发射场地、发射船、地面保障服务及组织型号保障队伍和试验队完成发射任务。 在传统模式下,火箭公司可依法按照财税〔2015〕66号文件的规定,申请退税。由于退税主体,即火箭公司负责火箭发射的最后环节。而其业务以提供航天发射服务为主,服务中包含购进航天运输器、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等,因此,在申请退税时,应以取得的抵扣凭证等注明的金额为依据,确认可退税额。 新兴模式下退税 新兴模式,即生产并发射火箭的模式,和传统模式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火箭发射主体生产火箭。随着市场化需求的变化,民营火箭公司将研发、设计、制造、提供发射服务等多环节业务整合到一起,能够独立完成火箭的商业发射。 在新兴模式下,火箭公司自己研发并生产火箭,这类似于出口退税中的生产型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研发、加工,最后销售,取得的进项凭证较为零散,很难与最终成品形成明晰的对应关系,在申请退税时,仍以取得的抵扣凭证等注明的金额为依据,确认可退税额。 笔者在实操过程中发现,一些存在新兴模式的企业,由于不了解免退税的具体办理流程,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区,甚至存在错用政策的情况,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结合笔者经验来看,对存在新兴模式的企业来说,关键是要注意办税各流程的要点。 一是尽早备案退税资质。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备案申请表,选择“适用零税率”并勾选“宇航发射业务”,同时,要注意搜集相应的资质条件。比如,如果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按照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在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能够从系统中取得企业相关信息,便于开展政策辅导。 二是准确进行发票“退税勾选”。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该张发票用途。航天发射的企业取得的与该业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购进壳体、喷管等组件。目前,发票的使用用途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退税,一种是用于抵扣。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企业“一票两用”。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采用新兴模式的企业容易错误将发票用途确认为“抵扣勾选”,这导致申报退税时会出现“无此发票信息”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票用途误确认为“抵扣勾选”,一方面会导致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内销转出口”,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确认其转出金额准确后,才能取消发票用途,重新进行勾选,较为耗时;另一方面,会导致企业申报表中产生大量期末留抵税额,容易造成误享受留抵退税的情况。因此,企业要申报退税,必须正常勾选发票信息,准确进行“退税勾选”。 三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实地查验。企业在首次申报航天发射业务退税时,税务机关调查评估人员需实地核查确认企业在业务、资质、核算、单证等方面均符合条件,查验通过后,才会准予企业办理退税。因此,相关企业要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尤其是合同、收付款凭证、物流凭证、项目清单等,以便顺利通过查验。当然,这些提示都是以企业的发射业务真实发生为前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款的,相关人员仍需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3月24日 版次:07 作者:王坚 闫强 王善宏 付思(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