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要求,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要求,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

为便于纳税人在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新版申报表设计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应先填报对应的附表,再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并注意附表与主表逻辑关系正确。如果不正确,申报系统将会自动提示,并显示申报未成功。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版申报表主表中增加了“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纳税人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选择:

一是对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纳税人必须选择“是”,申报才能通过;

二是对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认为确实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否”;

三是对上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判断今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并进行相应选择。

请纳税人根据新版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以及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预缴申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