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7]259号 1997-05-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用票单位使用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统一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三、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未售出现存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进行清理造册,填报《缴销发票情况表》,于1997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办理核销批复手续,凭此核销冲减有关发票管理帐簿。 四、各区、县局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票单位的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严格按照京地税计[1996]558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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