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
(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分包方
(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本办法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代开 代开


"注:
(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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