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内外资企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率规定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二是固定资产折加速折旧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几种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而《企业所得税税臆扣除办法》所第二十六规定的加速折旧的适用条件则是: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送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除此之外,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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