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就目前而言,内资企业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外资企业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就目前而言,内资企业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外资企业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目前而言,两种类型企业的所得税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税率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适用三档比例税率,即18%、27%、33%。《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贸易商投资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3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按照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税基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基方面的差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方面的差异:
  1、工资薪金支出方面的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进行扣除,计税工资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计算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在税前列支。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言下之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事实上,结合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就目前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4、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计提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广告费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月下发国税发[2001]89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5]21号文,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2006年07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107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则没有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业务宣传费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内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则没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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