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125号 1994-4-25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藏国税函[1999]141号 1999-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支援西藏经济的发展,增加西藏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就西藏驻内地企业专门下发了《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函中明确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政策。 我局自1994年执行该项政策以来,得到了各省(市)区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前几年西藏驻区外企业不是很多,只分布在内地的几个省区,故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转发的面较窄。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扩大西藏的对外开放,促进与内地各省(市)区的经济交流,我区在区外的企业发展较快,由于有的省(市)区未收到此函,不了解有关精神,故我局近两年在贯彻当中遇到一些困难。 为了使国家给予西藏的这一优惠政策得以延续,请各省(市)区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允许驻区外的西藏企业返回西藏缴纳所得税,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到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以支援西藏经济和西藏税收事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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