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6]72号 2016-12-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屋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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