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2-07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6.饲料

  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二、以下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三)豆粕

  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四)宠物饲料

  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7.广播影视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8.文体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号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学历教育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九、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一、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二、运动会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7]60号财税[2019]6号

  十三、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五、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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