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2-07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9.支持三农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四、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十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10.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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