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金融保险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财税[2019]2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7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同业存款。 (五)同业借款。 (六)同业代付。 (七)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债券。 (九)同业存单。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58号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六、保险相关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108号 八、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九、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十、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49号 十一、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二、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号 十三、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十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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