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法规》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10-23
摘要: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法规》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6号        2002-10-23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法规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二、本法规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5.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三)预算的编制程序。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总局核定,由总局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各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等)也按本条法规的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并将单位预算一并报总局批准。

  (四)预算执行。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总局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法规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六)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法规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法规。

  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三社”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或定额)上缴费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上缴费用的方式和数额由总局另行法规。

  (二)“三社”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月底以前报总局备案。在年度内需要购置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总局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期刊杂志、报纸、图书出版物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其它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三)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通报总局。

  (四)“三社”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三社”可实行在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

  九、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

  1.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他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法规的,按照统一法规执行,没有统一法规的,一律上报总局财务司核定。

  (二)“三社”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利润分配。

  十、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法规进行核销,核销后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法规开设银行账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设账户。

  (四)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1.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三社”按本法规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的法规,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法规进行招标采购。

  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有关法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及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法规进行处置。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报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不超过一年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六)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提供资产担保,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其主管局领导审批。

  十一、负债管理。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各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各种应缴款项等。其中,各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借款之前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三社”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法规,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凡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社”应报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法规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

  十二、财务清算。

  (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法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总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三)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变更工商登记或社团法人登记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总局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级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总局财务司;基层会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总局财务司,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四)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十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法规,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六、财务监督。

  (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对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七、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规办理。

  十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法规的原则,制定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法规,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九、本法规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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