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1]995号 1991-07-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2]16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转让科研成员的征免税范围,即现行对转让科研成果免征营业税,是否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收入。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去年九月,我局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员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对技术权益转让免征营业税,是指科研成果本身,不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收入。 国家税务局 1991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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