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76号 2003-04-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是以房产这一特殊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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