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0
摘要: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聚焦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全面提升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

  前 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促进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和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启动试点工作。

  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聚焦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全面提升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为便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试点单位组织和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供在试点工作中参考使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 试点的实施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验收

  试点建设指南

  第一章 试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 商贸流通标准体系构建

  第三章 标准化试点精选案例

  试点参考资料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商务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时期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领域(SB、WM)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商务领域相关标准参考目录


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会同地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组织试点实施,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的制定与商贸流通发展要求相结合。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二)标准的实施应用与促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相结合。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流通设施改造升级、流通服务规范、流通方式创新,以标准化提升商贸流通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标准的实施应用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商贸流通标准要创新方法、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应用效果的评估,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标准、改进实施方法,提高标准化实施效果。

  (四)试点效果与经验推广相结合。将试点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切实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工作模式。

  第三章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试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城市试点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企业试点主体为参与内外贸一体化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的相关企业。

  第五条 城市试点

  (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二)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三)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第六条 企业试点

  (一)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第七条 试点城市或企业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见附件1)盖章后上报。

  第八条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评审确认后下达。

  第四章 试点的实施

  第十条 试点主要方向:

  (一)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

  (二)内外贸一体化方向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消费品流通、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推动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化建设带动内外贸领域认证、检验检疫等衔接。

  (三)商贸流通提质增效方向重点围绕流通设施改造升级、流通方式创新、流通主体培育等方面,以标准化推动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在试点实施中的具体职责

  (一)建立试点管理体系。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高效运行、协同推进的标准化试点管理体系。制定试点管理和实施方案,统一管理试点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试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创新试点工作方法。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支持试点单位在优势领域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标准,促进商贸流通创新技术和先进经验转化应用。搭建试点推进平台,引导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标准化试点工作。畅通标准制定渠道,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试点单位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培育制定一批对标国际标准、体现商贸流通特色、代表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强化试点工作保障。积极推动试点单位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标准化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标准化试点建设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不断提高试点建设质量和效率。加强标准的发布解读、宣贯培训和示范推广。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试点的评估验收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委托试点所在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验收。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进行自查自评,自查合格的可向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应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评估验收方案,成立评估验收组。评估验收组由标准化、商贸流通相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评估验收组要依据试点评估计分表(见附件3)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验收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依据试点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六)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七)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组要及时向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4)。原则上评估得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试点为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单位应将评估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试点验收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上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

  附件2: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验收申请表

  附件3: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评估计分表(暂定)

  附件4: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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