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2]第203号 2002-08-16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修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登记和统计工作中,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做好新的分类数据的转换工作,现就全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由登记主管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对已有的数据库尽快做好新、旧行业分类代码的转换工作。 二、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根据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其行业分类代码按大、中、小类填齐4位数字(不足4位的补0);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小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中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中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大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大类,则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大类填写。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收录在企业注册局编辑的《最新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汇编(一)》中,请各局组织好所辖登记主管机关的订购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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