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增字[1996]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29
摘要:对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6]22号           1996-04-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6]63号)印发给你们,并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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