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业务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211号 1996-09-05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通信业务发票管理,根据邮电行业特点,现对邮电通信业发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电部门应统一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同时,根据邮电业务种类不同补充了七种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二、邮电通信定额发票规格为:13.5cm×4.5cm=128开;专用发票规格为10.5cm×19cm=40开,专用发票各联颜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发票)棕色,第三联绿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紫色。 三、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机外发票的年使用计划,并报同级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税局审批,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刷。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加强邮电通信业务发票管理的同时,及时向发票使用部门供应各类发票,并提供优质服务。 五、邮电通信业新版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使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邮电管理局 1996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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