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2003]304号 2003-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原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享受到减免期满; 二、[条款废止]原未享受政策的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上报省局并从严控制审批; 三、[条款废止]新办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1月1号以后)的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逐级、逐户上报省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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