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235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8]1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9月1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按规定需刊登遗失声明的,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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