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2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按规定需刊登遗失声明的,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235号      2005-05-3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按规定需刊登遗失声明的,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