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01
摘要: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1-01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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