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3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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