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3]125号 2003-06-2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由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畜产品增值税征收征管,仍按云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自今年7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收税款后,按适用税率(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云国税发[1998]3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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