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2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1
摘要: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的小型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208号        2002-06-1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废止。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执行以来,各地反映,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明确,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的小型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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