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3]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1
摘要: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限定为万元版以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22号           2003-0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加强我市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区(市)国税局严格对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区(市)国税局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一方面要加大防伪税控推行力度,切实将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全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专用发票的审批制度,尤其对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发售发票时,本着权力分解的原则,发售部门、认定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管好专用发票。同时,各区(市)国税局要把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与推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优势,确保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

  各区(市)国税局要认真学习专用发票的各项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狠抓各项制度落实。

  自2003年起,各区(市)国税局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管理情况将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执法责任制检查的重点。

  二、专用发票的限量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

  (一)专用发票每次供应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区(市)国税局审批核准的一个月的用量。

  (二)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下同)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各区(市)国税局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对发票发售月用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

  如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需要调增月发票发售用量的,企业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协议等能证明其确实需要加大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向发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递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提出调整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意见,报各区(市)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批。限量调整后,认定部门应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但每次供应数量不得超过50份。

  五市国税局所属管理分局自接到企业增加发票月用量的申请后,对企业报送资料及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各市国税局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按上述规定调整月用量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

  对连续三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达不到核定发售数量的,由认定部门核减企业的专用发票月用量。

  (三)对正式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如所核定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向发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递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限量调整后,认定部门应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五市国税局所属管理分局自接到企业增加发票用量的申请后,对企业报送资料及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各市国税局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月用量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

  (四)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年审后一个年度内,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确需增加月用量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专用发票限量审批所需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申请;

  3、需要调整数量的,需提供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合同、协议等能证明其确实需要加大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三、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对于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最高开票限额限制。

  (一)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

  (1)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下,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版。

  (2)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1000万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万元以上。

  (3)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1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0万元以上。

  (4)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亿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10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00万元以上。

  (5)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如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超过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各区(市)国税局核实后,按规定权限审批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2、商业企业

  (1)年销售额在二千万以下,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版。

  (2)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2千万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万元以上。

  (3)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2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0万元以上。

  (4)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亿元版的企业,其年销售额最少为20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1000万元以上。

  (5)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如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超过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各区(市)国税局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审批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6)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由各区(市)国税局认定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进行核定,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初始设定不得超过十万元版。

  对所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企业可向发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递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按照审批权限对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整。限额调整后,认定部门应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

  3、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1)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

  (2)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

  (3)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4)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限定为万元版以下。个别确有需要的,经各区(市)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最高开票限额可限定为十万元版。上述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一律不得超过十万元版。

  以上最大开票限额,是指防伪税控系统中设定的最大开票限额,千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百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十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1、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及其以上的的,由各区(市)国税局报市国税局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版及其以下限额的,由区(市)国税局审批。

  3、纳税人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市)国税局实地核查;纳税人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区(市)国税局实地核查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国税局复查审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帐簿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2)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

  (3)年销售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4)单笔销售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所需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申请;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临时一般纳税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单次审批的,需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四、各区(市)国税局要定期对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现行的限额、限量进行复查,凡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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