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2]10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1-01
摘要: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2]106号               2002-1-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营业税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税款的;

  二、经国家授权,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税款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办理。申请和审批减免税必须使用书面材料。

  第五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手续应完备,所需资料要齐全。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

  (一)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校办企业应附报“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应附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医疗机构应附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教育机构应附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耍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做出决定。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亦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的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具体权限为:

  一、下列营业税减兔税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省级收入的项目。,

  (二)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除前款所列的减免税外,所有企业、单位的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中的个人的减免税申请的审批;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审批营业税减免税。

  具体程序为:

  一、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即:工作人员接到申报或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采取查阅纳税人或单位报送的资料或实地调查核实等方法,认真审核资料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属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处、科务会议审核。

  二、集体审批。经职责处、科务会审核后,应按审批权限规定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批,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属本级权限的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属上级审批权限的,形成正式文件附有关资料报送上级局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并按期统计;对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在审批后,必须上报上级机关备案;每年元月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组况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税规定,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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