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128号 2002-04-25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5号和省局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方免征契税。作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乡镇医院(卫生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规定,应征收契税。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成交价格如包括除土地、房屋以外的价格,应予合理扣除。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依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第九条规定,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合法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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