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35号 1999-6-1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辽地税个[1998]37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保费而取得的无赔款奖励收入,应按此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完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支持驾驶员的“无赔款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辽地税函[1999]19号文件)即行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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