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第091号 2009-03-3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涉及我省全部卷烟产品,鉴于我省中烟工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合并重组,实行汇总纳税,税收管理格局和方式已发生变化,为做好本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现决定按《通知》要求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开展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二、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4月20日前,按规定将该公司生产全部牌号规格卷烟的包装样品、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逐级上报至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消费税/卷烟核价”对应路径下。 三、省局将于5月1日前将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以下简称“图像及清单”)下发各地,并组织南京、徐州、淮安市等地区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2008年度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重新采集。采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即南京、徐州、淮安三地区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图像及清单”上所列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如发现“图像及清单”中有本地卷烟市场不作销售的卷烟产品,应于5月15日前报告省局,由省局组织在省内或委托外省专销地(或主要销售地)采集零售价格信息。专销地(或主要销售地)采集的相关信息直接由采集地按《办法》要求报送省局,不再由南京、徐州、淮安市局汇总。 四、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4月15日前按《办法》要求,逐级向省局报送2008年度全部卷烟的《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徐州、淮安市国税局不再采集和报送以上报表。 五、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对照核实卷烟外包装标识实际变动情况,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办法》相关规定,与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一并按新品进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申请,将有关申请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逐级报送省局。 六、对于2009年度及以后的卷烟消费税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在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前,各地暂按本次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方式进行管理。即按《办法》规定要求,南京、徐州、淮安三个地区应做好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生产全部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对于不在本地区销售的卷烟,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告省局,省局将组织省内其他地区做好专销当地(或主要销售地)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注册投产的新牌号卷烟,应按《办法》规定要求,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江苏省新牌号卷烟试销情况表》,主管国税机关接报后,应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将组织南京、徐州、淮安市局和专销地(或主要销售地)国税机关进行新牌号卷烟试销期间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除做好省会城市卷烟的零售价格采集外,还应做好《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如生产企业经济指标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价格申请,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的管理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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