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津国税函[2009]79号 2009-09-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天津市国税局”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废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一、各单位在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按下列要求配合与市局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区、县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 (一)为协议银行以及其它有意向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供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做好相关政策规定解释解答工作。 (二)为协议银行查询出口企业资信以及确认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提供方便。主管退税部门收到协议银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确认书”后,经审查并确保该账户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登记备案账户账号一致,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印章。 二、在不违反法律程序,不违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备案。出口企业在协议银行变更或新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后15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变更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条款废止]《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条款废止]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书)的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3、[条款废止]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签章的变更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主管退税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规程要求,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确认齐全、合法、有效后,将变更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留下,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并按规定及时变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同时,告知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退还的全部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补充报告(备案)其变更后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三、[条款修订]确保贷款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是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写入“天津市国税局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规划核算部门按照该“明细表”所写银行账号开具“收入退还书”。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税局”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已经与市局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合作协议,并推出了一款名称为“押税钱”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于以后与市局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市局将及时通过FTP服务器,在退税处/下发目录中予以通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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