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甘肃省人大代表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1
摘要:您等提出关于城商行稳健经营及发展的建议收悉。支持城商行稳健经营和发展,对于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您等提出的银行不良资产税前扣除问题及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甘肃省人大代表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岳淑莲等代表:

  您等提出关于城商行稳健经营及发展的建议收悉。支持城商行稳健经营和发展,对于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您等提出的银行不良资产税前扣除问题及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关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款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自2018年起国家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推行“申报扣除、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即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相关资料不再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性较强、工作量较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至关重要。为提高政策落实的操作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分类明确了不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点以及确认证据,还特别针对可能存在侵蚀税基的情形以“负面清单”方式列举了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六种情形,包括: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以及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诚如您等在建议中所述,国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中,对贷款时间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债权投资,应出具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或经诉讼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等条件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损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之所以强调“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一是遵循《公司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民商事务的基本规定,确保“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二是尽可能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有关“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等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减少税会差异;三是借助“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共同提高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准确性,以维护国家税基不受侵蚀。以上规定为广大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对照落实相关政策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基本遵循。

  二、现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为有效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财政部、税务总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原则,针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一是准予金融企业按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准予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四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或债券投资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即可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五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经追索无法收回的,凭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的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即可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且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追索无法收回的,凭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的司法追索记录,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一般规定执行。

  上述前三项规定允许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权责匹配”原则对尚未实际发生损失但依法提取的相关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很大程度上防范和降低了金融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尤其允许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会计规定进行“五级”分类后,对其中“损失”类贷款可以按100%计提专项准备金并税前扣除,相当于符合会计“损失”类风险分类标准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企业计提准备金时已全额得到税前扣除,而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资料,并没有增加企业呆账核销税负。一般情况下,只有会计上对相关资产损失做损失处理的年度,才需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收集并留存证据资料证明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同时,金融企业(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上述第四项规定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无法严格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债务人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的客观实际,进一步简化了一般债权投资损失核销程序,即对于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不再将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即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

  上述第五项规定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追索无法收回的,实施较一般债权类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更为宽松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税前扣除的办法。一是实现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与财务制度(《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保持一致;二是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相较于现行税收一般规定,减少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

  三、代表建议将作为我局今后工作参考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制度将随着国家改革发展的进程,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结合在税收实践不断优化和完善。

  您等在建议中提到“建议省税务局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对符合自主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全部给予税前抵扣政策,降低银行核销不良资产成本”对进一步研究缩小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税会差异”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我局已就该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汇报,相信国家层面会对上述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作出既有利于企业经营,又符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方向的规定。

  感谢您的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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