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青政发[1998]59号 1998-04-2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原征收的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进行调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将我市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由原定10%调减为3%。 二、旅馆业增容费征收范围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馆业增容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7]143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增容费的征收范围。 三、旅馆业增容费调减征收比例后,市地税部门应认真做好清理各类旅馆以往年度欠缴增容费的工作。对拖欠和拒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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