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56号 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8
摘要: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04刑初56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04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表人:黄勇。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勇、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QR公司)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QR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上海卿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汗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虚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8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涉及增值税税额41万余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QR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系自首。建议对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楼某某、贾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工商档案机读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完税证明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连文静

书 记 员 吴锦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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