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确定该宗土地的缴纳起始时间时有些不能准确把握,请问如何确定其起始时间?是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日期吗(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了该宗土地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应该于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该看哪个合同中签订了具体的土地交付时间。从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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