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 2022-11-24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二)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三)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三、试点要求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 (二)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商业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三)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保监 2022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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