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函[202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1〕1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苏税函[2023]145号           2023-11-24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效,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将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一)各设区市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3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三、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上案件。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1〕1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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