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函[202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1〕1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苏税函[2023]145号           2023-11-24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效,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将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一)各设区市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3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三、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上案件。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1〕1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