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4]2号 2024-6-27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省重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暂定为:200元/平方米。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按照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湿地恢复费收入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五、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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